觀看次數: 12,733
文/雷倩
今年的最後一個工作日,在婦聯會常委一致決議的授權下,婦聯會與內政部及黨產會簽下行政協商備忘錄。該備忘錄文本係經婦聯會常會授權談判、協商代表長達五個多月反覆折衝、最後階段取得部分較有利條件後由常會通過。簽署備忘錄後,尚須議定行政契約文本,交相關組織通過會員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後,簽署生效。
對於台灣第一件「行政契約」,外界提出從正面肯定到含淚支持到誓死反對的各種意見。更有人主張婦聯會不可投降屈從不義,而當以寧為玉碎之志和政府拼個魚死網破。
其實,識者或已注意到魚還可能拼到網破而逃生,而婦聯會最多只會拼成魚死網在!因為就在今年底,台灣的法規環境發生劇烈變化,婦聯會面對的,不只有外界熟知的黨產條例(即「附隨組織」爭議),還有立法院最近才通過的促轉條例以及更高階的政黨法。三者均賦予民進黨政府強制婦聯會轉型的權力,其最長時限,是在政黨法裡的「兩年內」。也就是說,婦聯會不可能以政治團體的現狀永續存在,必須積極尋找在如此嚴峻的環境下生存的方案。
三把飛刀:黨產條例、促轉條例、政黨法
過去一年多,黨產會發動的程序,包括兩次聽證會,其重點都在婦聯會是否為「附隨組織」,若認定為是,則黨產會可調查婦聯會的財產「當或不當」,並對認定「不當」者做出處分。婦聯會自認不是國民黨附隨組織、沒有不當黨產問題,若有公平公正的程序,以訟止戰、以戰止謗的贏面甚大。也因此,很多人主張應該力拼到底。
但12月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了促轉條例!未來的促轉會對政黨、附隨組織(由黨產會依黨產條例認定)、及黨營機構具有高侵入性的調查權(第14-第17條)、高強制力的移交檔案條款(第18條)與極嚴厲的罰則(第19條)。
緊接著12月6日鮮少有人注意的政黨法公佈施行!該法以健全民主運作為名,對人民憲法保障的結社自由設立了各種條條框框,而全國300多個政黨或政治團體,兩年內都必須依該法修訂章程調整運作,以符合該法鉅細靡遺的規定。若屆期未完成修訂、且補正期滿仍不符規定,政府就可以「依法行政」:廢止立案、解散組織(第43條)、依規定清算財產剩餘歸入國庫(第32條)。婦聯會目前是「政治團體」,如果不積極改變該法人身份,便會適用政黨法的各項強制轉型規定。
這是為什麼婦聯會沒有拒絕轉型的可能,只有槍彈、鐵鎚、與木棒的選擇。這不是婦聯會單一組織的困境,而是台灣許許多多團體都將面臨的難關!
歲末年終,今年台灣選出的年度漢字是「茫」,反映了台灣社會在各種假「依法行政」為名的斫傷下,已然傷痕累累。標榜民主進步的執政者,可不可以擺脫極權主義極端仇恨的綁架,許人民一個休養生息的明年?2018又是選舉年,依例是各方政治動員的高峰,看來人民這麼卑微的願望仍難有實現的可能。
附1:政黨法第43條第2項
本法施行前已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政治團體,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規定修正章程轉換為政黨;屆期未修正者,經主管機關限期修正而不遵從或經修正後仍不符規定者,得廢止其立案。
前項經廢止立案之政治團體,應予解散,其財產之清算,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。
附2:政黨法第32條
未經法人登記之政黨解散或廢止備案後,其財產之清算,應依章程、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。章程未規定、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無法召開時,由主管機關選任清算人,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。
政黨財產清算後,如有賸餘者,其賸餘之財產歸屬國庫。